发布时间:2025-07-02 00:00 阅读次数:576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完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医院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医院工作,医院与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医院,辅助各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关系范畴员工。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医院人事科负责根据医院用人需求,通知劳务派遣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派遣人员。
(二)用人科室负责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派遣人员的合理使用、学习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人员控制
为降低人力资源成本,鼓励科室使用派遣人员。但全院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劳务派遣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
第二章 岗位与派遣年限
第六条 各科室辅助性岗位可使用派遣人员,可申请的岗位有:临床辅助岗位、行政辅助岗位、后勤服务岗位、临时性岗位等。
第七条 各科室有派遣人员使用需求时,提交人员需求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进入招聘流程。拟录用的派遣人员需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进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平台。
第三章 招聘
第八条 招聘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工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不得招聘。
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招聘流程
(一)各科室提交的用人需求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二)拟录用名单报集团人力资源部请示进入集团人力平台。
(三)申请通过的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入职。
第十条 入职程序
(一)由人事科统一通知报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入职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十一条 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构成,岗位工资纳入科室成本核算,绩效工资从科室绩效中列支。
岗位工资依据合同约定工资发放,绩效工资由科室分配。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工资发放
实发工资按医院考勤规定核算后,于次月20日前支付,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试用期考核
(一)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人事科通知用人科室组织考核,用人科室对派遣人员业务技能、行为表现及能力素质进行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上报人事科。
(二)试用合格的,由用人科室向派遣人员反馈结果。
(三)试用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六章 派遣关系的延续、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派遣关系的延续
(一)延续原则
1.劳务派遣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延续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派遣的续签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十六条 终止与解除
(一) 终止
劳务派遣关系期满,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及医院,其中任何一方无延续意向的,劳务派遣关系即行终止。
(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关系可以解除。
2.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1)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医院规定应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员本人,有权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
(2)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无法继续履行。
第七章 离职管理
第十八条 派遣人员解除劳务派遣经用人科室同意后,应按劳务派遣公司规定办理解除劳务派遣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 未办理解除劳务派遣相关手续者,一律不予结算工资;同时因离职者未办理解除劳务派遣相关手续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医院及劳务派遣公司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因派遣人员本人未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致使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负。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派遣人员的使用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禁用人科室先使用事后补报,由此造成的劳动纠纷或风险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用人科室管理。对违反制度或不服从管理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森工总医院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医院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