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医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医院及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医院编制管理,以签订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在医院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及工勤等岗位工作的人员。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社保等事项;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全面管理工作;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科室参与聘用人员的招聘、调配、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四条 聘用人员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聘用人员的原则;
(二)坚持择优聘用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招聘的原则;
(四)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医院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各科室按年度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职能科室及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送人事科。
第七条 人事科将各科室需求情况汇总,根据各科室上报情况并结合医院的经营发展,经过会议讨论确认医院下一年度招聘方案及计划。
第八条 年度招聘方案及招聘计划需向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招聘。
第九条 招聘采用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人事科将拟聘人员提交会议讨论,确定招聘结果,拟聘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的拟聘人员需向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通过后进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平台。
第五章 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首签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第二次可签三年,之后考核合格后经聘用人员申请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首签及续签期限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所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医院编制内人员同工同酬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约定;
(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按照参保属地政策执行,公积金按照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由医院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其它福利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试用期工资待遇按所约定工资执行。
第十四条 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与编制内职工同标准享受带薪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与医院只有劳动关系没有人事关系,聘用人员档案医院不予管理。医院将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留存以备随时掌握聘用人员情况。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如符合医院职称评审标准,可由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经所在科室及职能科室考核合格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及聘用人员工作表现、能力,提出是否续聘意见,续聘考核合格后续聘,续聘考核不合格不予续聘。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参加医院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调资、续聘、解聘、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完成本岗位任务。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医院与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医院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配合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医院与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四)有以下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合同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
5.续聘合同期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及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者;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
7.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失职、徇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损害的;
8.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岗位的;
9.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辞去工作,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由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科室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递交人事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医院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黑森总医字【2025】46号文件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
2026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修订版)(1).docx